物業管理服務的三種方式
一般的服務主要有三種:顧問服務、直接管理服務及短期顧問服務。這三種服務不同之處在于物業管理機構參與的程度和管理權力所在。
(一)顧問服務 主要協助開發商之經驗不足,并協助開發商 培養一批物業管理人才,因而按部就班的培訓工作十分重要及頻密。
協助發展商成立物業管理公司
建立管理公司人事架構及各崗位職責及權力
制定管理公約或詳細租約、員工守則、客戶手冊、裝修規定、管理規章制度等
制定員工培訓計劃
進行不同崗位員工培訓
制定管理公司財務制度
協助發展商籌備所有前期工作和物業交付使用的準備工作
協助管理公司解決日常管理問題
進行針對性員工培訓,以便充實員工管理經驗及提高服務水平,加快應變能力
顧問服務工作主要協助發展商籌備及組織物業管理工作,員工經過不同形式顧全大局的培訓,可以自行推行物業管理工作,而不須聘用外來專業管理服務公司 。
優點:
發展商可以全權控制物業管理公司,具有決策權。
管理操作成本較低,因為無須聘用高薪外方員工。
物業管理公司員工可以按部就班的接受培訓,學習正統的物業管理知識及經驗。
缺點:
如果物業管理機構屬顧問性質,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權限受一定程度限制,建立的管理系統可能流于形式,日后未必能夠順暢運做。 物業管理的常識八大點
一、物業公司何時開始收取物業管理費?
答:物業公司收取物業管理費一般從購房人驗收房屋,簽字認可后,開始計取物業管理費;也有物業管理公司以住戶辦理入住手續時開始計取管理費的。如果購房人在購房時,開發商與購房人雙方對物業管理費計取另有約定的除外。例如:有的開發商在賣房時承諾免第一年物業管理費,就屬于這種情況。
二、開發商的空置房是否應交納物業管理費?
答:目前,沒有明文規定。但從行業慣例來看,開發商的空置房都交納物業管理費。至于交納管理費的多少,按照《房屋使用、管理、維修公約》中確定的標準執行。
三、對于自來水、電、煤氣,物業公司在向住戶收取這些資源費用時,是否可以自行加價?
答:自來水公司,供電局、煤氣公司是上述資源的供應者,住戶是消費者。物業公司并不是水、電、氣的批發商,只是水、電、氣等費用的代收者,而且是受專業部門委托后,方可代收資源費。水、電、氣是由政府定價,不能隨意加價。至于物業公司的代收酬勞,以北京市來說,按市物價局頒布的《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》(京價(房)字〔1997〕第196號),統收服務費1元/戶·月,由物業公司向住戶收取。
四、在計算物業管理費時,計費面積以什么為準?
答:計費面積以房產證上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,這個建筑面積包括兩個部分:一部分是套內建筑面積,另一部分是公用分攤面積。對于還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,以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的購房合同上的銷售面積為準。
五、公共區域的照明費用,誰來負擔?
答:公共區域的照明一般指樓房的樓梯、門廳、走廊等地方的照明,這部分能源費用應由受益人承擔,一般慣例是,按單元門進行分攤費用。因此,住戶除了繳納本戶所用能源費用外,還應繳納分攤的能源費用。
六、電梯費用,低層住戶是否應承擔?
答:電梯是樓內全部產權人的共用財產,因此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理應由樓內全體產權人共同承擔。但作為電梯運營管理部門,必須保證政府規定的電梯運行時間,即6:00-24:00不間斷運行,24:00-6:00應有人值班,而且必須保證層層停梯。如果服務有折扣的,收費也應有折扣。
七、住戶裝修時,是否應向物業公司交納裝修押金?
答:住戶對房屋進行二次裝修已是普通現象,為了保證住戶裝修不破壞房屋主體結構,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,住戶在裝修時,必須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,經物業公司批準后方可施工,而且還必須與物業公司簽訂裝修協議,明確裝修的內容、裝修時間、垃圾處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的處理等內容。對于物業公司是否應收取裝修押金,應按照購房人在買房時與開發商雙方約定為準,即按《房屋使用、管理、維修公約》中的規定執行。
八、機動車停車費用到底是什么費用?
答:規定的是“機動車存車費”,而不是“占地費”。在小區里能收取此項費用的只能是具備《物業管理資質證書》的物業管理公司,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此項費用。物業公司收取存車費后,雙方應簽訂存車看管協議書,物業公司履行看管責任,發生丟失時,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。
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水平進步比較緩慢,因為員工培訓范圍大,需要按部就班進行培訓。
顧問角色處于被動位置,物業管理公司不一定接納其專業意見,所以管理水平沒有保障。
(二)直接管理服務
開發商給予直接管理權力,由物業管理機構掌管管理公司運作,直接參與物業管理工作,因而開發商不用費心于日常繁復管理工作,只是定期與我們開會,了解物業管理情況,或是提供意見和進行監督工作,委派專業經理長駐所管理之物業,負責日常所有管理工作,其中包括員工招聘、管理及培訓、客戶公關工作等.
優點:
物業管理機構直接參與管理工作和控制物業管理公司,并享有管理決策權,因而能夠保證服務水平及效率。 日常工作遇到問題,可以立即解決。
完善的層式管理,員工工作表現時常受到監管。
缺點:
如果聘用外來經理,管理成本較高,因需支付資深經理工資、住宿及交通費。
高層管理工作通常全由外方員工控制,其他員工很少有機會學習較重要的管理方法及技巧。 發展商較少有機會接觸物業管理培訓及知識。
如果發展商如后接管物業管理,可能出現管理水平降低,過渡期混亂等情況。
(三)短期顧問形式
發展商或業主管理委員會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的短期顧問,工作范圍及形式與顧問形式相同,但對現時管理公司的人事結構、崗位工作、服務質素等進行改革,并探討現時管理運作問題而找出解決辦法,并實行有系統培訓工作,務求把管理水平提高和使管理制度、工作規范化。這種服務形式在西方國家及香港大型企業公司比較流行,因公司領導知道其公司出現問題,但沒有專業能力改善當時服務標準,便招聘專業顧問,改革公司制度及進行必須的員工培訓。